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省亚洲银行,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福建亚洲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福建亚洲银行职员。
被告晋江佳鸿制衣实业有产艮公司,地址晋江深沪镇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东垵富利服装厂,地址晋江深沪镇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原告福建亚洲银行诉被告晋江佳鸿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鸿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东垵富利服装厂(以下简称东垵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佳鸿公司、东垵服装厂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略).98美元及利息1056.50美元(计至1996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佳鸿公司、东垵服装厂同意于1996年12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借款本息(略).48美元。
三、被告佳鸿公司、东垵服装厂若未按期如数返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所欠全部借款本息(略).48美。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略)元由被告佳鸿公司、东垵服装厂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佳鸿公司、东垵服装厂应于1996年12月7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毅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林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