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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诉张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XX。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XX。

原告严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XX(以下简称被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中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6月,被告找到原告想转让自己在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场广州服饰城B区MX号门面一间,商铺建筑面积17.2平方米,实用面积为8.6平方米。原告实地查看时发现该MX号商铺同时也贴着MX号牌号,两间商铺为一个整体,而被告告知原告其在市场管理方有熟人,转租了MX号商铺就会送MX号商铺。鉴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转租被告的MX号商铺,转租期限为5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向被告支付了商铺转让费x元。被告收取原告商铺转让费后,却说商铺的钥匙放在北京的家里,答应回北京后邮寄给原告。但被告回北京后迟迟没有兑现承诺,原告多次电话催促未某,后被告在电话中回答钥匙找不到了,最后干脆不接听原告电话,一直没有将商铺钥匙给原告,导致该商铺被市场管理方租赁给他人经营,致使原告无法得到转租的MX号商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铺位费x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未某某,无辩称。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州服饰城B区MX号门面一间转租给原告,门面转租费为x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门面转租费x元,被告出具了收条。其后,原告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州服饰城B区MX号门面与湖南瑞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服饰城经营联营合同》。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交门面钥匙为由,要求被告返还铺位转租费,而酿成纠纷。2011年3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以上事实,有《广州服饰城经营联营合同》、收款收据、收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上河国际商业广州服饰城B区MX号门面一间转租给原告,原告给付门面转租费x元,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其后,原告就其门面与湖南瑞天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服饰城经营联营合同》,应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就门面转租关系已履行完毕。原告以被告没有交付门面的钥匙而认定被告违约,其理由不能成立。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严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中立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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