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被告李XX。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XX、王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保全担保,担保人上海浦通电缆厂自愿以该厂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江X号地块的房地产(总面积x平方米)为原告高某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王某银行存款128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查封上海浦通电缆厂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松江X号地块的房地产(总面积x平方米),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松字(2002)第x号。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张雷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