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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化名江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村某某村X组,暂住(略);200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使用化名江某从事兜售各类假票证活动。2009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携带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2本、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2本,至本市X路、香樟路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某某时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4本发票共计199份,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何某、史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保管财物清单,赃款、赃物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5月1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伪造发票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竺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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