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x.7元(含货款x.7元及前期x元的违约金补偿款)及补偿款x元,共计x.7元。被告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上述货款再无纠纷。
二、本案对原告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开单日期为2009年8月6日、编号为x、提货人为“王建新”的购销合同所涉货款未予解决,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就该证据材料保留诉权。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随案款一并交付原告泰州自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徐州馥麟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滨海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虎
代理审判员李琳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二O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