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帝河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北角堡垒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松涛,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福州分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庆浩,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福州分处律师。
被告福建闽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铺称闽闻房地产公司),地(略)。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公司工程部经理,住(略)。
被告福建田报社,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原告帝河有限公司诉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福建日报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松涛、吴庆浩,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日报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于I996年1月向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付出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为3个月,月息按3分计算,被告福建日报杜为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期满后至今,两被告均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辩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后,已还款50万元,余欠款将逐步归还。
被告福建日报社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27日,原告帝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福建日报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1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1996年1月27日至1996年4月27日止,期满后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109万元给原告;被告福建日报社愿意为此提供经济担保,若借款期满借款人无力偿还本息,则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依此收取了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但仅于1996年4月11日付还了50万元,尚余5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帝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福建日报社签订的借款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此原告帝河有限公司与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飞福建日报社均有过错。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应向原告返还依无效合同收取的借款本金,被告福建日报社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的借款期满之日至本院判决时的利息,应予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闻闻房地产公司应在本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福建日报杜在在15万元的范围内,对前项还款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闽闻房地产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直接支付
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邱平
代理审判员黄某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秀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