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丙,男。
申诉人黄某乙与被申诉人张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某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锡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龚育勤
审判员朱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