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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上海某客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某客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客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5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7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1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张敏婕

代理审判员周某良

书记员李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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