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某客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客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5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人民币7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1年4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张敏婕
代理审判员周某良
书记员李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