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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杨某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旭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杨某某青苗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铁西民四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那卓、审判员王某福参加评议,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夏某某于2005年4月在杨某某承包的7亩土地种蔬菜,夏某某与杨某某未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未向村委会申报,该土地于2004年11月政府进行征地普查,确认土地经营权及土地青苗补偿规定,并发放每亩2500元的补偿费,该款现在大于村委会处,因夏某某、杨某某对该款有争议尚未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夏某某、杨某某双方未签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同时也未向村委会申报土地流转申请登记,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夏某某种杨某某的土地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杨某某为征用土地的实际承包者,夏某某主张杨某某就青苗补偿费没有归属的约定,又不能向法庭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夏某某承担。

宣判后,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5年承包被上诉人的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并种植了蔬菜。2005年7月政府对该土地进行征用、普查,造成上诉人极大的经济损失,政府对地上青苗给与了补偿,被上诉人拒绝给付上诉人该笔费用。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青苗补偿费归上诉人所有。

被上诉人杨某某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夏某某2005年实际耕种涉诉土地至秋收,地上种植的蔬菜由夏某某收获。

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夏某某主张其与杨某某之间系土地转包关系,但因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合同,被上诉人杨某某否认该事实,故无法认定夏某某主张转包事实成立。审理中查明,夏某某2005年实际耕种涉诉土地至秋收,地上种植的蔬菜由夏某某收获,而青苗补偿费协议是由杨某某与政府征地部门签订,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夏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丽

审判员王某福

代理审判员那卓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斌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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