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高××等人在南召县X镇X村石教兴家喝酒,期间,因喝酒二人发生争吵,而后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从石××家厨房拿菜刀一把,砍中高××的头部。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高××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高××各项经济损失x元,高××撤诉。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的陈述,证人石××、王××、党××的证词、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过程,应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