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男,河南豫宛(略)事务所(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2月16日晚,马××、王××和李某某酒后在南河店街西庄口附近分别三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张××现金55元、安××现金157元,孙××现金16元。为证实犯罪,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当晚三次抢劫是出于一个犯意,在大致相同的地点和同一时间段内进行的,应当以一次抢劫认定。而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到期后又被公安机关抓获,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王××已判决)、马××(已死亡)在马××家酒后预谋抢劫,三人步行走到南河店镇自来水公司附近,遇到该镇X村民张××,即强行上前向张××要走所卖的三个糖葫芦。后马××提议“弄”张××俩钱买烟吸。于是三人又栏乘魏广会的三轮车追赶张××至南河店镇X路口处,拦住张××并对其搜身,抢走张××身上的现金十余元,除王××分得现金5元外,其余赃款三人买烟挥霍。

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王××、马××又步行来到南河店镇老卫生院附近,见到该镇X村民安××骑着自行车由此路过,即上前拦住并殴打安××,强行从安××身上抢走现金17元和气体打火机一个。在安××离开后,三人又拦住骑自行车由此路过的该镇X村民孙××并对其威胁、殴打,强行从孙××身上抢走现金16元、气体打火机一个及白色群英会香烟一盒。之后,安××带领当地群众返回抓获三人时,李某某等三人逃跑,王××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199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南召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5日、16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分别找到三名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罪犯王××、马××关于三人预谋并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张××、安××、孙××的供述,被害人张××、安××、孙××关于自己被三人抢劫的陈述,证人魏××关于马××和另外两个人拦乘自己三轮车追赶一个卖糖葫芦的老头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是多次抢劫,属于情节严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某在伙同他人抢劫安××、孙××时,属于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里和大致相同的地点行使的重复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一次抢劫。且该次抢劫行为较先前抢劫张××的时间、地点均相差较远,故应认定李某某当晚实施了两次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李某某在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传唤或通知,本人也未逃匿等情况。此次虽又被抓获,但并不影响以前自首的成立,应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其亲属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具备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晋喜盈

审判员李某仁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