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被执行人左某某,女,37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4300元一案中,通过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左某某一次性给付3500元后,申请人放弃下余债权。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35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一年一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