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6日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0年1月1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0年8月10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晚,被告人黄某乙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X号蔡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TCL牌黑色电视机1台(价值人民币5096元)、牌照为路桥x的皇鑫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495元)。后2辆自行车共计销赃得200元。
2008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乙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金商小区X幢X室谢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电脑1台(价值2838元)、索尼数码相机1架(价值1826元)。
2008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杨光平(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卖芝桥西路X号张某店中,撬门入室,窃得黑色电脑1台、小灵通1部及现金50余元。后电脑和小灵通销赃得830元。
2009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X号后面正对立地房胡某正住处,撬门入室,窃得索尼牌液晶电视1台(价值5280元)。
2009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里王某X号王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电动车1辆,后销赃得450元。
200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乙窜至路桥区X街X街X弄X号陈某某住处,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
200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乙与杨光平结伙,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松塘村X街X弄X幢X号叶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绿源牌电动车1辆(价值504元)、尼康牌电动车1辆(价值513元)。
2009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与杨光平结伙,窜至台州市X路X路南街X号对面詹某某住处,撬门入室,窃得现金7000元。
201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与杨光平结伙,窜至台州市X路X街道南洋新村X幢X单元X室黄某丙住处,撬门入室,窃得创维牌黑色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1530元),爱国者牌数码相机1架(价值100元),索尼牌数码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蔡某某、谢某某、乔某某、张某、胡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詹某某、黄某丙的陈某;2、价格鉴定结论书;3、手印鉴定书;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7、前科刑事判决书;8、刑满释放证明;9、情况说明;10、罪犯档案资料。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乙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年2016月2日9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人民陪审员陈某友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磊磊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