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谢晓岗,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8日华某某与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华某某将“位于月溪路X号华某大酒店三楼舞厅、KTV包厢”租赁给宋某某,年租金三万元,先付后用,一次性付清;合同还作了其他约定。当日华某某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宋某某房租款叁万元正”;同时,宋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华某某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整,年息10%,期为壹年”。华某某与宋某某之间无实际现金交付。合同签订后,宋某某进入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8年10月领取执照经营。宋某某未归还该款,华某某于2010年8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某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6000元。因双方对该款系租赁合同引起均无争议,经法院释明,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租金。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借条、收条,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证明本案中欠款系租赁合同租金,故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租赁合同关系,经释明后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华某某要求宋某某给付租金x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宋某某未反诉,故本案中不涉及宋某某基于租赁合同的民事权利主张。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某某给付华某某租金x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宋某某负担。
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华某某的诉讼事由不成立,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华某某提前终止合同,并擅自将涉案舞厅、KTV包厢连同宋某某对舞厅的投入资产租赁给第三人,造成其损失x元。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赔偿上诉人损失x元。
被上诉人华某某答辩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变更诉讼事由,其是在征得宋某某同意后才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不存在擅自转租等违约行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还查明,华某某与徐某某于2009年5月23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华某某将“位于月溪路X号,华某大酒店三楼舞厅、KTV包厢、四楼客房十一间”租赁给徐某某。宋某某与华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09年5月23日解除。华某某同意扣除相应未到期两个月的租金。
以上事实,有宋某某提供的华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以法院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本案中,华某某与宋某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华某某起诉时主张的虽是借款,但双方确认并无交付款项的事实,而实际存在的是由租赁关系引发的租金纠纷,故经法院释明后,华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宋某某在租赁过程中未给付租金,理应承担给付租金的责任。上诉人宋某某在二审中提供的租赁合同,证实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09年5月23日解除,华某某也同意扣除相应未到期两个月的租金,故本院确定宋某某应给付的租金数额为x元。宋某某在一审中未提起反诉,其提出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而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理涉。宋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舞厅投入明细等证据,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本院不予理涉。原审确定的租金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宋某某二审中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改判,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宋某某负担。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宋某某给付华某某租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华某某负担90元,由宋某某负担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薛崴
代理审判员杜伟建
代理审判员王昌颖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梦雨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