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3线内黄某城关镇X村时,撞到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黎国留,造成黎国留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四万二千元。
另查,在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又赔偿被害方人民币二千元,被害方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款条及撤诉申请书,现场勘查笔录呓、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
审判员周秀文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