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退休干部,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19XX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XX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在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时,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在2008年底前归还。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支付原告因立案调取被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的查询服务费40元。

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取证费用于法无据。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罗某某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罗某某身份证一张,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一份、株洲市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3、收条一张,欲证明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4、湖南省株洲市税控专用发票一张,欲证明原告支付查询费40元的事实。

原告罗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对原告罗某某提供的1、2、X号证据无异议,对X号证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1、2、X号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X号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罗某某原系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工人。2008年5月19日,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手续。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收据注明:今收到罗某某交来的借款办理退休金额为x元。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周运喜在借据背面注明:属实,在年前退还本人。在原告罗某某借给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后,被告并未按收据上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罗某某借款x元。原告罗某某多次向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催要上述x元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罗某某向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罗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归还借款。故对原告罗某某要求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查询费系其诉讼举证花费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驳回原告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株洲某某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x。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