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19XX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刘某,女,19X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邱某某,现年4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经常不和。被告经常与原告父母吵架,并且被告性格孤僻,经常无理取闹,致使家庭不和睦。2010年8月21日被告用锄头将年仅4岁的侄子打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小孩由原告直接抚育。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事实部分属实。被告并未无理取闹。被告与原告父母偶尔吵架是事出有因的。被告在2010年8月21日并非故意致原告侄子受伤,是因为与原告的嫂子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时误伤原告侄子。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19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邱某某,现就读于株洲市石峰区某某幼稚园。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和,且被告与原告父母吵架等事,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在2010年8月21日被告在与原告嫂子发生争吵时将原告的侄子打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创维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女邱某某由原告邱某单独直接抚育,被告刘某不需要承担小孩的抚育费用,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创维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归原告邱某所有;
四、探视权:被告刘某享有小孩的探视权,在不影响小孩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刘某探视小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