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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鸡东县忠旺粮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被上诉人忠旺粮库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云生

审判员黄某君

审判员董应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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