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路××弄××号,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市××路××号××楼。
委托代理人陈a、黄b,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县××镇××公路××弄××号××幢×××室,诉讼文书送达确认地××市××区××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吴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a,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c,北京市B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9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1月4日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08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巧弟以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2月26日、2009年9月21日、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a委托代理人陈a、黄b,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a、黄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a诉称:2007年11月1日,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约定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黄a位于××市××路××弄××号联体别墅进行室内装潢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包括一至三层、地下室、阁楼、花园等,使用面积约160。设计免费,工程价款240,000元,包工包料、闭口不结算;工程项目减少的,按照“减一加一”原则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控制费用平衡增项补齐;增、减项目价值累计高于或者低于500元的,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后实施,高于者按差价结算,低于者不再结算;竣工后,未经协商一致而产生的超过工程价款的费用,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竣工后,编制《局部调整费用平衡表》备查。并约定了工程工期、付款方式、材料名称、人工单价等内容。
当日,黄a支付定金24,000元。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违反合同约定,不通知黄a验收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单方面推进并以怠工、拖延工期等各种手段要挟黄a付款。黄a无奈于2008年1月8日、1月29日、3月29日、4月12日、4月20日、4月27日,依次支付30,000元、3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50,000元。
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几经交涉,于5月23日交接验收,黄a委托上海B室内装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认定工程存在给排水管道、电气、地面镶贴、木门窗、清漆、卫浴设备安装等六大项13类48处不合格或者未完工。
验收还发现,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把约定的九厘板内芯踢脚线、阳光房顶10MM钢化玻璃,全部擅自调整为五厘板内芯踢脚线和6MM钢化玻璃。
交接验收时,黄a提供了根据项目调整单、工程项目实际增减、《合同》和《报价单》约定而审改的《平衡表》,供备查,并收回钥匙。《平衡表》表明:工程减项26,688.1元、增项25,882.6元,逆差805.5元。
5月26日,黄a按约支付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000元,预留返工、补工项目费4,000元,并要求其返工、赔偿,至此,黄a合计支付236,000元,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然而,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但不按约履行后合同义务,反而诬称欠款七万元,部门经理宋a、包工头林a、总部代表杨a等人纠集不明真相的人,先后六十余次闯进黄a花园,在房屋空关的情况下,往门锁里灌胶水,打碎窗户玻璃、露天灯具、花盆、盆景,砸断花园椅腿,捣毁花园装饰和水泵设备,卸掉水龙头,破坏水表和电表总箱,水井被填满了花盆、烂泥和建筑垃圾;二十余次在黄a房屋外墙上、房门上、窗户上张贴大、小字报,用红、蓝色油漆乱涂侮辱、诽谤标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计29,890元。他们把上述场景多次上传互联网,配以黄a以及亲属姓名、电话、地址、单位。他们用电话短信上百次骚扰、威胁、侮辱黄a及其亲属和朋友、同事。他们还到黄a和亲属单位、居住地散发传单、示威、静坐。这些行径直到8月30日,林a、宋a纠集多人闯入黄a房屋,被警方抓获为止。
2008年7月19日,黄a发现地下室进水近八十公分,已经发黑发臭,门、门套以及全部家庭细软财产打包纸箱全部被浸泡毁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价值223,450元,保险赔偿5,000元。B公司鉴定,事故原因系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位的地下室弱电金属管道出现裂缝,装饰工程露出部分以及隐蔽施工电器管道分项不符合要求。
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装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调换材料、逾期完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均属违约。其中,返修部分因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应当折价赔偿黄a,物损应当按实赔偿。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调换材料属商业欺诈,应当依法加倍赔偿。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黄a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物品损害,其人员基于本案合同侮辱、诽谤黄a,均造成黄a精神损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经济、精神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遂提出诉请:1、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形成的返修折价暂计10,000元;2、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擅自调换材料的价值,加倍赔偿4,640元;3、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250元;4、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黄a的物损218,450元;5、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人员基于本案争讼合同,而破坏黄a财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29,890元;6、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人员基于本案争讼合同,对黄a及其家庭进行的侮辱、诽谤以及破坏财物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4、5、6项赔偿黄a精神损失50,000元;8、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质量检测费1,800元。
庭审中,黄a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形成的返修折价36,586.7元(已扣除项目返工费4,000元)。
黄a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2、工程报价单;3、材料验收单;4、付款凭证;5、验收交房往来函;6、检验报告以及发票;7、黄a审改的《平衡表》;8、返工函、返工费用表、图纸;9、声明及催款函;10、增减项目单;11、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员破坏黄a财务、乱涂标语光盘照片;12、黄a报案回执单;13、被破坏的财务损失清单;14、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传互联网黄a现场照片;15、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员骚扰短信;16、保险公司统计的地下室进水损失清单;17、地下室进水损失光盘照片;18、物业所作地下室进水损失证言;19、地下室进水原因检测报告以及发票;20、保险公司理赔单。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且施工过程中黄a所要求增加的项目,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已经完成合同义务。黄a要求的装修内容已经超过了原本合同的约定。现黄a不仅扣留了应支付的4,000元工程款,还要求支付1万元折价款,我方认为没有依据;2、双方合同约定踢脚线是130米长,而这之间的差价在3-4元,我方愿意赔偿。阳光房玻璃的差价也仅仅几元;3、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总价仅24万元,但黄a要求赔偿物损21万元,不符合常理。地下室进水造成的物品损失与装饰装修合同无必然关系,损失也不是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造成的;4、由于黄a增加了很多项目,故超出原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别墅中有违章建筑,当时有关部门要求停止装修,因此工期的延误是得到黄a的认可的,验收时,黄a没有提出异议,且黄a已经支付了工程款,说明其对工期延误并没有异议,已经用行为表示了同意2008年5月23日验收合格;5、黄a应向实施破坏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实施过任何诽谤行为,黄a应向实施人要求赔偿;7、双方之间不存在精神损害,黄a要求精神赔偿无法律依据;8、黄a单方面作出的检测,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检测一事不知情也不予认可,检测费用应由黄a自己承担;9、在装修过程中黄a增加了许多施工项目,包括:前花园叠加水景、大理石门套、浇注顶、烧烤台、卧室衣柜、卧室清水吊顶、鞋柜、阳台浇注过梁顶、阳台空调柜等项目,导致材料和工程量的大幅增加,实际增加造价共计70,464元,扣除原报价项目中的减少部分,黄a尚欠65,000元未支付,故提出反诉诉请:1、判令支付工程尾期款65,000元;2、请求支付延期利息计人民币1,024元。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以下证据: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2、《其他约定》;3、工程报价单;4、室内设计图;5、装修许可证;6、追加项目图纸;7、追加项目照片;8、工期承诺;9、验收通知;10、交房收据;11、装修款收据;12、项目调整增加确认单;13、增减报价单;14、增加项目的材料采购凭证;15、证明;16、现场调查笔录。
针对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黄a辩称:本案合同是闭口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黄a将款项都支付完毕,仅有4,000元作为返修保证金。但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停地提出增加各种金额,此举违背了诚信原则。我方坚持认为合同系闭口合同,增减部分应根据减一加一的原则进行决算。
庭审质证中,黄a对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3、5、7-8、10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设计图并未全部交付给黄a,图纸中宋a签字日期是2008年4月27日,此时工程已经临近尾声,说明图纸是伪造的,图纸中黄a的笔迹是伪造的,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图纸的操作程序中违法违规,图纸未经业主确认和封样;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未经黄a签字认可;对证据9中5月22日签收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黄a并未签字;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付款并不能表示对质量认可;对证据12-13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其几次出具的单据金额都不断变化,说明其毫无诚信,黄a从未收到过其提供的7万元单据;对证据14-15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6真实性不认可,对笔录的效力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地下室和阳光房是否系违章建筑应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决定,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违章建筑的实施人,也应当负有返还原状的责任。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黄a提供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附件6结算单不认可,认为复写的痕迹不符合常规系黄a伪造;对证据2-6、10真实性无异议,清单上体现出地下室清理财物时间是2008年7月28日于物业证言上所述2008年7月19日不一致;对证据7真实性与内容不予认可,认为系黄a单方制作;对证据8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从来没有收到过;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说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5月23日完成工程;对证据11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照片无法显示系被告行为造成的;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3认为与本案无关,但认为财产损失清单系黄a自己制作,不能作为本案认定金额的依据;对证据14-15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是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行为;对证据16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无保险公司盖章,签名是洗衣店工作人员,不能进行认定;对证据17认为系光盘不予质证;对证据18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地下室进水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有关,证明上表述漏水是因弱电管未作放水处理,而弱电管并不需要作放水处理,由于8月25日上海遭遇罕见暴风雨天气也可能造成地下室进水;对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地下室的装饰装修应属于违法装修问题,地下室的使用也属于违法使用;对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此证据实际上为出险通知书,系黄a利用保险公司名义自己制作,无法认定是否确实参保,且应向恶意行为的实施人要求赔偿。
审理中,根据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脑配对确定由上海上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别墅装修工程中增减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8月20日,该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无争议部分增减累计为增加15,898元,另有争议部分费用11,689元。
经质证,黄a对司法鉴定报告记载的数据无异议,对审价部门针对双方争议部分意见的概括无异议;但认为1、报告不能作为改变闭口合同的理由;2、报告中无论是有争议的部分还是无争议的部分,材料质量都存在问题,因此需质量鉴定结果进行扣除;3、有争议部分系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擅自修改,认为不应将此部分作为其施工量;4、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工程开具发票,相应税收问题不应计算在报告内。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双方无争议的部分认可,对有争议的部分数额上认可,但认为有争议的部分系应原告要求增加的,另黄d系黄a的父亲,由其代签的图纸也应在报告中予以认可。
工程造价员刘健到庭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并表示维持审价报告的结论。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报告符合法定程序,本院确认该报告的证据效力。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项目,本院根据当事人质证意见及审价部门的证词,本院认证如下:
1、材料差价6,826元。对应于原报价及图纸的材料有修改的项目。黄a不予以认可,称为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修改;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则称已修改是黄a的要求的。现场查勘,实际已修改。本院认为上述情况虽无黄a签字认可修改,但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一方提高装修材料的标准,黄a作为业主一方在现场进行监管,不可能不知道。而双方交接时,黄a实际接受装修工程,该费用的差价黄a应承担。
2、地下室地柜1,874元。黄a称因地柜内管道漏水,修理需要予以拆除此地柜,涉及漏水问题,系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造成的,已经拆故不应再计算;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实际已施工了应计算。本院认为地下室地柜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施工,有关工程量应予计算,至于因管道漏水拆除地柜,涉及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问题,应另行处理,所涉及的工程量应予计取。
3、踢脚线、钢化玻璃差价880元。黄a认为对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厚度进行施工应按假一赔十进行补偿,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约提供材料,应扣除差价,但黄a要求假一赔十没有依据。
4、地下室砼楼梯3,868元。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地下室楼梯为修改项目,是应黄a要求拆除原楼梯重新浇捣的;黄a不认可。本院认为黄a委托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施工本市××路××弄××号联体别墅,原本没有地下室,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工程包含了楼梯的建造。黄a应承担该笔费用。
综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增减工程量累计为增加27,587元(15,898+11,689元=27,587元)。
另根据黄a的申请,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电脑配对确定由上海同标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房屋装修质量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12月8日,该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该住宅装修工程不合格;2、修复费用共计40,586.7元。
经质证,黄a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审价报告是建立在假定工程是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对审价报告中相应的数据进行修改。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发表质证意见,1、对鉴定依据中的结算汇总表有异议;2、对物业提供地下室渗漏的证明有异议,鉴定部门不应根据物业的证明认定地下室确属漏水;3、对黄a提供现场照片、录像带有异议。
工程师许慧珍、王浩到庭对当事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并表示维持审价报告的结论。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1日,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黄a位于××市××路××弄××号联体别墅进行室内装潢,总价款24万元,工期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8日;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三天通知黄a验收,未经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签订合同时付合同定金10%,水电工程通过验收付20%,泥工工程通过验收付20%,木工工程通过验收付25%(地板除外),油漆工程通过验收付20%,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当天付5%等内容。同日,双方又签订《其它约定》一份,明确:装修施工中,凡增、减项目,其价值累计超过高500元的,双方商议后增减,差价部分双方结算结算,价值累计低于500元,双方商议后施工,差价不再结算等内容。
合同订立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2008年5月23日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了房屋交接。黄a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为此黄a发生检测费1,800元。之后双方为工程质量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争议。
2008年6月11日,黄a家人报警称,发现别墅大门门锁被异物堵住,门上贴满小字报,花园内电表箱锁被撬,水表总阀门被破坏,水龙头被盗,花园水泵循环系、路灯被破坏等。此后黄a家人多次就本市××路××弄××号联体别墅外墙被涂写“欠债还钱”等字样,大门被胶水封锁等情况报警。
上述双方交接后,黄a未实际入住。2008年7月19日,所在物业公司发现××路××弄××号联体别墅地下室积水达70-80公分,造成黄a放在地下室的大量物品被淹受损。同日,黄a家人以花园遭人为破坏造成主要设备和贵重装饰被盗,初步统计财产损失约3万元,被盗财产7,000元的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后获家庭财产保险赔款5,000元。
2008年8月23日,黄a委托上海B室内装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结论为1、地下室原弱电管道装饰施工时移动,现该部分管道锈蚀损坏管壁有裂缝。破损处有水渗出状况。2、除弱电管道有渗(漏)水状况外,不排除被检项目存有管道移位施工时对原基建防水层损坏处修复质量因素及原住宅基建时地下室防水层施工质量因素。物业公司亦证实,地下室内弱电护管线中两根护管线路有接头受压损坏和渗水现象,由于该护管线路通室外管道井,遇暴雨时管道井水满,必然通过护管线路注入室内。
另查,施工期间,黄a支付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000元。
本院认为:黄a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
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专业企业,理应按约定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承接的装饰工程项目,经有关专业机构的鉴定,本案系争房屋的装潢工程不合格,需修复费用40,586.70元。对于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鉴定费等损失应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鉴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等事宜上矛盾已经激化,再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不利双方纠纷的解决。因此本院支持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及质量检测费的诉讼请求。
关于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擅自调换材料的价值,加倍赔偿4,640元问题,双方合同约定,“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三天通知黄a验收,未经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因此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黄a同意选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材料确有不当,但从质量检测看,虽然选用材料与合同不符,但可正常使用,尚未产生质量问题,且有关调换材料的差价已在结算中作了调整,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擅自调换材料的价值,加倍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2,250元问题,鉴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黄a的要求增加、变更部分工程量,且对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工期未作约定,因此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物损218,450元,经查造成黄a物损的原因系别墅地下室内弱电护管线渗水致黄a放置在地下室的大量物品被淹受损。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黄a的要求对地下室进行施工,该弱电护管线并非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黄a也未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弱电护管线进行适当的处理,因此该弱电护管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黄a在地下室工程设计不当有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作为具有资质的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引起充分重视,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鉴于黄a在接收房屋后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在地下室弱电护管线渗水发生时及时发现并处置,而扩大了损失的发生。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大小酌情确定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黄a5,000元。
关于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其工作人员基于本案争讼合同,而破坏黄a财物造成的经济损失29,890元的诉讼请求问题,虽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否认破坏黄a的别墅花园设施及外墙进行涂写,但本院从黄a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属施工人员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该损害后果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从纠纷的起因看,黄a一方拒绝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有关工程结算事宜有关,因此本院根据该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责任大小酌情确定,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000元。
至于黄a要求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人员基于本案争讼合同,对黄a及其家庭进行的侮辱、诽谤以及破坏财物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黄a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黄a支付工程尾期款65,000元及延期利息的反诉请求问题,经查,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24万元;对增减工程量经审价,审定在实际履行中增减工程量累计为增加27,587元,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计267,587元,扣黄a已支付工程款236,000元,黄a尚欠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587元,黄a应承担付清该欠款的责任。因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有关修复费大于尚欠工程款,故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黄a支付延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a装饰工程质量修复费40,586.70元、质量检测费1,800元,合计42,386.70元;
二、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a因弱电护管线渗水造成的损失费5,000元;
三、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a破坏别墅花园设施损失费4,000元;
四、黄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587元;
五、驳回黄a、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本诉、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黄a负担7,090.33元,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4.67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725.30元(已减半),由黄a负担294.84元,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46元。
审价费1,800元,黄a、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检测费32,000元,由上海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建勇
审判员陈务宁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