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舒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余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舒某、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在2008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约定从2008年6月起每月归还2,000元。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
被告孙某辩称,该借款是被告向原告承租房屋而拖欠的房租,后作为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现应欠原告23,000元。但被告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08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被告写明,今有孙某向沈某总计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所有款一年还清,每月还款2,000元。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被告已归还原告2,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25,000元借条,现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归还原告2,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3,000元。现被告以经济困难无力归还原告借款,显属无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借款人民币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沈某负担13元、被告孙某负担200元。
本判决已于2010年5月1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余三
书记员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