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室。
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季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5日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于2009年11月20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归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元。审理中,被告表示经济困难,原告则表示只要被告归还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于2010年4月15之前归还原告季XX借款人民币3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5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京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