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6月1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中心看守所。
被告人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湘潭县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5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5月22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5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5月2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安徽省怀远县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4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孝林、何晖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柏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分别收受“六合彩”彩民易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8期。金某某将其中14期的投注报给了上线彭某某,投注金某共约4000元,另4期的投注则由自己坐庄赌博。此外,2009年3月29日,金某某还坐庄收受了杨某某所报的第37期“六合彩”投注金某6400元。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受金某某所报投注的同时,另还收受“六合彩”彩民黄某丙、曹某某、夏某某等人10多期的投注。彭某某将每期收受下线投注以及自己的投注金某共约6000元,全部报给了上线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又将每期收受彭某某的投注全部报给了上线旷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收受了“六合彩”彩民邓某某的投注共计15期,投注金某共约2500元,尹某某又将每期收受的投注全部报给了上线旷某某。被告人旷某某在收受下线周某某、尹某某所报投注的同时,另还收受了下线谭某某所报的投注,共约30余期,投注金某约x元。2009年5月12日,旷某某还收受了“六合彩”第56期的投注金某4359元。旷某某又将每期收受的投注报给了上线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则按所收投注金某10%的比例付给旷某某“抽水钱”,共约3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09年5月19日、2009年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指控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的供述;2、证人易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黄某丙、曹某某、夏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辩认笔录及照片;4、六合彩买码记录单;5、户籍证明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某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金某某对部份事实提出异议,认为2009年3月29日第37期“六合彩”自己没有收杨某某的投注金某64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7日至3月29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分别收受“六合彩”彩民易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8期,金某某将其中14期的投注报给了上线彭某某,投注金某共约4000元,另4期的投注则由自己坐庄赌博;2009年3月29日,金某某还坐庄收受了杨某某所报的第37期“六合彩”投注金某6400元。
200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受金某某所报投注的同时,另还收受“六合彩”彩民黄某丙、曹某某、夏某某等人的投注,共计15期,彭某某将每期收受下线投注以及自己的投注金某共约6000元,全部报给了上线周某某。
200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将收受彭某某的15期投注又全部报给了上线旷某某。
200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收受了“六合彩”彩民邓某某的投注共计15期,投注金某共约2500元,尹某某又将每期收受的投注全部报给了上线旷某某。
200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旷某某在收受下线周某某、尹某某所报投注的同时,另还收受了下线谭某某所报的投注约x元;2009年5月12日,旷某某还收受了“六合彩”第56期的投注金某4359元。被告人旷某某又将收受的20余期投注报给了上线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则按所收投注金某10%的比例付给旷某某“抽水钱”,共约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09年5月19日、2009年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各自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时间、期数、金某等情况。
2、证人易某被告人金某某投注的情况,立平、刘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黄某丙、曹某某、夏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证实,易某某、刘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向被告人金某某投注的情况,黄某丙、曹某某、夏某某向被告人彭某某投注的情况,邓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投注的情况,谭某某向被告人旷某某投注的情况。
3、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旷某某从12张相片中辩认出被告人黄某乙。
4、六合彩买码记录单证实,2009年5月12日,旷某某收受了“六合彩”第56期的投注金某4359元。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于2009年3月30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的出生年月等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采用电话、现金某形式收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提出2009年3月29日第37期“六合彩”自己没有收杨某某的投注金某6400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乙、旷某某、尹某某、金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旷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尹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某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飞
审判员朱孝林
审判员何晖平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