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资民二初字第799-1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资兴市某乡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49岁。

被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告资兴市X村民委员会在资兴市X乡信用社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