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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0年3月18日被新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无证将位于获嘉县X镇X村西北地村民李怀杰的杨树采伐,经勘查,被滥伐林木102棵,折合立方材积35.5543立方米。

检察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答辩和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无证将位于获嘉县X镇X村西北地村民李怀杰的杨树采伐,经勘查,被滥伐林木102棵,折合立方材积35.554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丁XX、李XX、娄X等证言;户籍证明、获嘉县森林公安派出所证明等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获嘉县林业局林木材积对照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秀艳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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