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被告肖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在资兴市民生矿业有限公司高码乡萤石选矿厂萤石粉1200吨(价值120万元)和在鲤鱼江构件厂铁路专用线货场内萤石粉967吨(价值96.7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肖某某在资兴市民生矿业有限公司高码乡萤石选矿厂萤石粉1200吨(价值120万元)及在鲤鱼江构件厂铁路专用线货场内萤石粉967吨(价值96.7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