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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XX与贾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师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韩城市行中里,农民。

委托代理人卫旺发,韩城市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贾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韩城市X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云峰,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师XX诉被告贾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XX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贾XX。另查,被告贾X于2010年6月21日与阮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位于花园新村韩焦公司家属区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单元房一套及地下室煤棚,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该房无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师XX称,为购买该房原被告向其父师XX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贾X对此予以认可。2010年9月27日被告贾X给原告父亲师XX写有借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师XX人民币捌万零陆佰圆整(x元整),原被告一致认可该笔借款中包括了原被告为购房借原告父亲师XX的x元。另查,原被告无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师XX与被告贾X自愿离婚;

二、女孩贾XX由原告师XX抚养,被告贾X自2011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三、被褥8床、单子12条、原告的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原告师XX所有,花园新村韩焦公司家属区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单元房内的其余所有财产归被告贾X所有;

四、花园新村韩焦公司家属区X号楼东单元X楼东户单元房一套及地下室煤棚由被告贾X居住使用,被告贾X负责偿还所有夫妻共同债务;

五、被告贾X于2011年4月15日前偿还给原告父亲师XX人民币x元;

六、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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