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XX,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雷XX,男,(个人信息略)。
雷XX与雷XX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雷XX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雷XX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