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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给付退伙股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妇联干部。

被执行人宁陕县秦兴甜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退伙股金x元及利息3682.08元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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