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陕县妇联干部。
被执行人宁陕县秦兴甜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依法执行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退伙股金x元及利息3682.08元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小玲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