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x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分三次将申请执行人的x元全部付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宁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