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2月生。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9月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双方婚前沟通少,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生活下去。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王某某抚养。
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婚生一个女孩杨某诺,现随王某某生活,婚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王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