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金山区X镇X村X组X号房屋动迁补偿款359,990元扣除已扣房款207,000元,余款中60,000元确认归原告王某、何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9元,由两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