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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2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2004年12月生一男孩高某达,2005年4月26日补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份又生一女孩叫高某。由于夫妻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原告携孩子常住娘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夫妻感破裂不是事实,我们二人在婚前建立了感情基础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4年底和2007年生育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至于二人闹点小别扭,原告暂住娘家数日,无从谈起夫妻感情破裂。我们二人感情尚存,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2月举行典礼同居生活。2004年12月生一子高某达(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05年4月26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份又生一女孩叫高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隔阂,2010年麦前,二人又因家务事发生吵架,原告回娘家,被告及家人将原告叫回,2010年秋天,因二人去工地打工发生纠纷,经原告家人劝说未果,被告回娘家,后被告将女儿送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被告家,原告未回,2011年春节前,经被告及家人多次去叫原告,原告一直未回,原告即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应珍惜家庭,互相谅解,以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主动要求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希望的。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玺

审判员关胜真

审判员高某龙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邢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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