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
被告:万某,女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被告万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无法沟通,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祁某麟由我抚养,被告不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们夫妻两人感情基础好,没有破裂,婚后注意感情培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正常的,并且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万某于2004年8月自由恋爱,2009年5月6日在卫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22日婚生男孩祁某麟。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万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互让互谅能够和好如初,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万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五朝
审判员:胡文兵
审判员:范梅红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