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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地址嘉禾县X镇X路。

负责人李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桐珍,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受理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负责人李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承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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