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地址嘉禾县X镇X路。
负责人李XX,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桐珍,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受理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负责人李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嘉禾县XX汽修厂承担。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