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别名姚某章),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9月15日因赌博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胜、王某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王某胜、王某周(后二人已判刑)到渑池县X镇X村附近,盗窃陇海铁路边上12米长钢轨一根,价值2070元。案发后,钢轨已追回。
2008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王某胜、王某周(后二人已判刑)到渑池县X镇X村附近,盗窃陇海铁路边上一根25米长的钢轨时,被渑池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郑州铁路局郑州工务机械段证明、被盗现场照片、渑池县公安局英豪派出所抓获经过;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认证结论书、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0九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