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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诉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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