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