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甲。
一审被告:翟某某。
一审被告:李某乙。
申请再审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李某甲,一审被告翟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27日,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