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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永强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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