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龙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金辉,湖南大义(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湖南龙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龙某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金辉、彭某,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董卓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