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童金属厂。
被告奥图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0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前童金属厂诉被告奥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前童金属厂诉称:2006年5月至10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购买了884,075元的各类果壳箱,但被告只在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间,支付了原告货款674,500元,尚欠209,575元。另在诉讼期间,被告又支付了50,000元。故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159,575元,并赔偿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奥图公司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前童金属厂价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原告前童金属厂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0元,减半收取计2,610元,由原告前童金属厂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