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泉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X,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一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春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之妻,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女,一九六四年十月四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郭某X因变更扶养权纠纷一案,不服永春县人民法院(200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某X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二○○○年八月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一百元,由上诉人郭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志荣
审判员郭建华
代理审判员陈鹏腾
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