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2月28日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无子女、共同财产。2007年农历9月份,被告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晏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同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5日举行了婚礼,典礼时,原告未给被告彩礼,被告娘家也未陪送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07年10月份被告从原告家中出走,至今未归。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期分居后又没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天海
代理审判员张国亮
代理审判员燕文光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谢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