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干部。
原告赵XX不服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9月27日洛工商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8月4日,原告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涧西分局(以下简称涧西分局)不履行对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洛阳辽宁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违法销售康士健康枣、润心菊花晶、必是苹果粉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法定职责,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告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洛工商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涧西分局虽没有在法定的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依法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三十日,至复议受理时,该案仍在合法的处理期限之内,涧西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告在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购买的康士健康枣等食品有违法情形,于2010年4月12日向涧西分局申诉请求给予处罚,该局未在法定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遂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认为涧西分局延期30日已经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认为涧西分局的延期不符合案情复杂的情形,被告也没有案情复杂的证据。请求撤销洛工商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涧西分局于2010年4月27日对原告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康士健康枣、润心菊花晶、必是苹果粉及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涉嫌违法行为,虽未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涧西分局以现场检查未见实物及电子进货查验信息、原告不提交所购商品实物为由,认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至复议受理时,该案仍在合法的处理期限内,涧西分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作出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涧西分局申诉: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销售的康士健康枣标称极品、润心下火王菊花晶标称中国知名品牌内容虚假;金龙阿顺昌黄某、阿拉三年陈花雕未标贮存条件;露露杏仁露、椰树椰汁未标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必是苹果粉有疗效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某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应依法对其处罚。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某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之规定,也应依法处罚。涧西分局于2010年4月27日对原告的申诉予以立案。同年7月12日,涧西分局书面告知原告,其申诉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销售的金龙阿顺昌黄某、阿拉三年陈花雕未标贮存条件、露露杏仁露、椰树椰汁未标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违法事实不成立,予以销案。7月25日,涧西分局决定,对原告申诉一案,延长办案期限至8月24日。8月4日,原告以涧西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8月23日,涧西分局对原告申诉的华润万家辽宁路分公司销售的康士健康枣标称极品、润心下火王菊花晶标称中国知名品牌、必是苹果粉有疗效宣传以及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销案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涧西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涧西分局对于原告的申诉,虽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延长了办案期限三十日,延长的期限应为合法的案件办理期限。案情复杂是行政机关延长办案期限的条件,但是否属于案情复杂,依法由办理案件的执法机关视案情而定。因此原告认为其申诉不属于案情复杂请求撤销被告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涧西分局对原告的申诉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被告在其行政复议决定中亦告知了原告,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王雪兰
人民陪审员:任某文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