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X,男,现年47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汤阴县X镇X村因琐事与李XX发生争执,并将李XX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XX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