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现年45岁。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5日15时,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在汤阴县X乡X村与陈XX开玩笑筛糠,被告人白某某在筛糠时用双手拽住陈的裤腿往上掀时导致其失去重心,头部着地受伤。经法医鉴定,陈XX颅脑损伤属重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