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理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男,1973年生。
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宋某某诉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景友
审判员李建设
审判员韩玉安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