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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载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理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某,男,1973年生。

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宋某某诉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一审第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杞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景友

审判员李建设

审判员韩玉安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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