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持有假币犯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尚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7日,滑县公安局民警对万古镇X村孙XX家实施检查,从被告人尚某某摩托车斗里发现其存放的冠子号码分别为x、x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14张,从尚某某藏在孙XX家厨房北墙外石棉瓦下的黑色塑料兜里发现冠子号码为x、x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37张。经中国人民银行滑县支行鉴定,该5100元系机制假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X的证言,检查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没收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