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社旗县X镇栗盘小学。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任校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原告社旗县X镇栗盘小学(以下简称栗盘小学)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盘小学法定代表人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及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居住于原告校园西部,1997年被告改造房屋,建房过程中侵占原告一米多用地。2010年夏原告进行教学楼改造,主体完工后,在教学楼西侧、被告房后修建楼梯,被告无理阻拦施工,致使部分学生无法在校园内上课。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退还侵占学校的用地,并清除该用地上的附属物;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证言一份,证实证人承建原告教学楼改造工程,施工中被告阻拦,无奈一直停工。
2、证人马××证言一份,证实2010年9月原告施工时,被告阻拦,造成停工及损失。
3、证人马××证言一份,证实证人为被告小组组长,被告未经小组同意在学校西建房。
4、原告申请证人张×、王××出庭作证,证实原告修建楼梯过程中,被告多次阻拦,无法正常施工,现一直停工。
被告王某某答辩并反诉称,被告系1997年在原来的宅子上拆旧建新,并未侵占原告一米多用地。原告2010年在被告房后建楼梯,将楼梯建在被告房子的散水上,离后墙仅30公分左右,导致被告房屋排水困难,致屋内潮湿,粮食及物品损坏。并且该楼梯的建造还对被告家造成安全隐患,学生们能轻易从楼梯翻到被告平房上。故原告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将楼梯拆除,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王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代理人对证人王××、王××调查笔录各一份,证实被告1997年建房是在旧有的宅基上,未侵占原告土地;原告修建楼梯对被告房屋造成不利影响。
2、建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1997年建房经主管部门批准,系拆旧建新,未侵占原告土地。
3、照片七张,证实双方争议地点面貌。
4、被告申请证人王××、王××出庭作证,证实原告修建楼梯造成被告家安全隐患,学生可轻易翻到被告房顶并进入院子,且造成被告三间房屋渗水、潮湿。
本院依职权制作现场勘验图一份,证实双方争点地点面貌。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1、2、3中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认为证据4中证人系原告教师,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不实。
对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内容虚假,且损失无依据;认为证据4证人所述不实,被告房屋渗水系地势东高西低所致,与原告修建楼梯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被告阻拦施工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证据1、4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原告修建楼梯造成被告安全隐患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制作的现场勘验图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依法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某某房屋座落于原告栗盘小学校园西部,系1997年拆旧建新所建。原告于2010年夏季对本校教学楼进行改造,主体完工以后,在教学楼西侧修建楼梯,该楼梯距被告房屋后墙39公分,被告以楼梯的修建造成安全隐患及致使被告房屋排水困难造成屋内渗水为由进行阻拦,经多方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阻拦原告施工,给原告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侵占土地及停工损失,故其要求被告退还侵占学校用地,清除附属物及赔偿停工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将楼梯拆掉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其亦无证据证实经济损失8000元,故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建楼梯距被告房屋过近,应当注意被告房屋与楼处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将楼梯扶手建至一定高度,消除安全隐患。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再行阻拦原告社旗县X镇栗盘小学施工。
二、原告社旗县X镇栗盘小学将楼梯扶手建至安全高度,消除被告王某某家安全隐患。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王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50元,勘验费5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春光
审判员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路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詹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