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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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淮海商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X号正通时代创意中心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开圆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复旦开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旦开圆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动画作品《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的著作权人。早在2000年6月,我公司即将该动画作品的首播权授予了中央电视台,至今该动画作品在上海各大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近百家国内及境外电视频道持续播放。我公司自2009年发现酷溜网公司利用其酷6网,侵权使用该动画作品,招揽知名品牌的贴片广告,打造违法的盈利模式,侵犯了我公司对该动画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我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x.3元,并在其酷6网首页的显著位置向我公司公开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我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酷溜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动画作品是由网友上传的,我公司没有对该动画作品进行编辑、修改等。我公司从未收到过复旦开圆公司对该动画作品的权利请求,并且在收到法院的诉讼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动画作品。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复旦开圆公司主张赔偿的数额也过高。总之,我公司不同意复旦开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动画片《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共13集,每集片名依次为心奇鼠、大力牛、威力虎、精灵兔、大飞龙、吉利蛇、活力马、乖乖羊、调皮猴、古古鸡、爱心狗、快乐猪、12全家福,每集13分钟。该动画片片尾署名“动画项目制作上海煦明动画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开圆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呈献”。2002年6月10日,上海市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上海开圆信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开圆公司),作品完成时间为2000年7月。开圆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名称变更为复旦开圆公司。

从2000年至2009年,复旦开圆公司曾将该动画作品授权给中央电视台青少年节目中心、北京电视台、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广州电视台等电视台播放。

域名为x.com的网站(简称酷6网)是酷溜网公司所有并经营的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2009年12月23日,复旦开圆公司对在该网站上搜索和播放涉案动画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显示:在酷6网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动画片12生肖”,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找到动画片12生肖相关视频12个”,视频链接从上往下依次排列,分别为11-爱心狗、13-全家福、10-古古鸡、02-大力牛、01-心奇鼠、06-吉利蛇、08-乖乖羊、04-精灵兔、03-威力虎、07-活力马、09-调皮猴、05-大飞龙。每个链接均显示“发布:北京2009国庆”、“上传于:X-X-X”。点击上述13-全家福的链接,能够正常播放该集的视频。在播放界面下面显示有“北京2009国庆发表于1年前”字样。播放过程中,在播放界面上显示有“开圆”、复旦开圆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制片人:陈某甲博士”、“○x开圆。所有权益保留。在有关法令之下,严格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录制、播映或观赏”、“上海开圆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呈献”等字样。在酷6网首页搜索栏中输入“12生肖全家福”,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找到12生肖全家福相关视频3个”,视频链接从上往下依次排列,分别为“动画片12生肖13-全家福”、“12生肖13-全家福2”、“12生肖13-全家福1”。第一个链接的下方显示“发布:北京2009国庆”“上传于X-X-X”。后两个链接的下方均显示“发布:一颗五星”“上传于X-X-X”。在酷6网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十二生肖全家福”,搜索后,在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找到十二生肖全家福相关视频28个”。该28个视频搜索结果分三页显示。第一页显示的视频链接从上往下依次为01-心奇鼠、02-大力牛、03-威力虎、04-精灵兔、05-大飞龙、08-乖乖羊、06-吉利蛇、09-调皮猴、07-活力马、13-全家福、10-古古鸡、11-爱心狗。每个链接的下方显示“发布:酷六动漫”、“上传于:X-X-X”。第三页显示的视频链接从上往下依次为07-活力马、05-大飞龙、07-活力马、12-快乐猪。第一个视频链接下方显示“发布:梅开芬芳”、“上传于:X-X-X”,第二和第三个视频链接下方显示“发布:有花方酌酒2”、“上传于X-X-X”,第四个视频链接下方显示“发布:酷六动漫”、“上传于X-X-X”。点击上述第一页中的05-大飞龙链接,视频能够正常播放。在上述视频播放过程中,视频播放停止后在播放界面上会出现“力士娇肤沐浴乳系列”、“伊利优酸乳”等广告。在上述查找视频和播放视频的网页上,有“ZTE中兴手机”、“x.COM购鞋网”等广告。复旦开圆公司为该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复旦开圆公司认可上述公证播放的视频是网友上传的。

复旦开圆公司在酷6网上发现上述视频后没有向酷溜网公司发出过通知。

酷溜网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从酷6网上删除了上述视频,并为此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显示,分别在酷6网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动画片12生肖”、“动画片12生肖13-全家福”、“12生肖全家福”、“十二生肖全家福”,搜索后,均无搜索结果。复旦开圆公司不认可酷溜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但并未就此向法庭提供证据。

另查,在酷6网上有《酷6网使用协议》,其中说明了酷6网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除部分明确标注的合作专区外,本身不直接上传内容。在酷6网网页下面也有“联系我们”的链接。

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样本、《12全家福的神奇世界》光盘、节目购买合同、(2009)沪卢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公证费发票、(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动画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片尾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复旦开圆公司享有涉案动画作品的著作权。

酷溜网公司所经营的酷6网是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涉案动画作品是由网友上传的。复旦开圆公司认为酷6网上传播的涉案动画作品是未经许可传播的作品,而酷溜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网站上传播的涉案动画片是经授权传播的,故本院认定酷6网上传播的涉案动画片侵犯了复旦开圆公司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上述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的作品不负有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而仅是负担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酷溜网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公开说明了其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公开了其联系方式。酷溜网公司也未改变网友上传的涉案动画片。尽管在播放界面和网页上有广告内容,但并无证据证明这些广告是直接针对涉案动画作品而投放,这种广告不属于酷溜网公司从涉案动画作品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形。复旦开圆公司是通过在酷6网首页进行搜索方式找到涉案视频的,涉案视频并没有被置于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也没有被酷溜网公司推荐或进行选择、整理、编辑等,再结合涉案动画作品完成的时间、知名度,以及每集的时长等,本院认为酷溜网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中存在网友上传的涉案动画作品。复旦开圆公司在知晓酷6网上有涉案动画作品后,也没有通知过酷溜网公司。尽管复旦开圆公司不认可酷溜网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删除了涉案动画作品,但酷溜网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在接到本案诉状后,采取与复旦开圆公司搜索涉案动画作品一样的方法在其网站上搜索涉案动画作品,搜索结果显示已无涉案动画作品。在此情况下,复旦开圆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酷溜网公司并未删除涉案动画作品。故本院认定酷溜网公司在接到本案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动画作品。综上,酷溜网公司对于涉案动画作品在酷6网中的传播,不具有主观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动画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所分别规范的使用作品的行为特征,故涉案动画作品在网络中的传播不属于侵犯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的行为。涉案动画作品早在2000年就已经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发表权已经用尽,故复旦开圆公司已无权主张发表权。就署名权而言,因涉案动画作品在酷6网上传播时片尾已经有权利人的署名,故也不存在侵犯署名权的事实。因此,对于复旦开圆公司提出的酷溜网公司侵犯了其发表权、署名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的起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复旦开圆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酷溜网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故对于复旦开圆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柱

人民陪审员杨朝晖

人民陪审员孙敏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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