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某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某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时任林州市X镇X村支书的被告人程某某组织召开村支两委会议,将下庄总面积为5458.85平方米(8.19亩)的基本农田非法转让给任XX、程XX等19户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非法所得x元。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类鉴定:东姚镇X村委会私自安排的宅基地不符合东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性为基本农田。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XX、程某X、王XX等人的证言、林州市国地资源局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主持召开本村村支两委会议,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金昌
审判员路宏山
审判员张文根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晶丽